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将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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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发布的《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称,近期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发现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在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及不规范现象仍十分突出。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决定近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
明确对照标准 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开展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要求生产企业从七个方面自查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本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开展自查,主要包括7个方面:
1.产品名称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2.原辅料来源方面,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
3.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方面,其标注方式应按照GB 13432—2013及其他有关要求进行标示;
4.标示内容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
5.含量声称方面,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 “不含有”等字样强调;
6.功能声称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7.标签中存在的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其他方面问题,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 “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经营者也需加强检验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保证包装完好,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明确自查整改时间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方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在自查整改结束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亦应遵照上述有关规定,通过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将自查整改情况报代理商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严格依法查处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业务企业等为重点检查对象,以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母婴店等为重点检查场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产
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问题,严厉打击虚假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欺诈行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分装、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
明确处罚条件 对于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要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开展“清洁标签”行动,加强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培训,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对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自查整改。
限时上报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通知》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严格周密的工作方案,确定工作要求、实施步骤、治理重点、检查措施,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督促生产企业改进标签标识,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公开查处的案件信息,及时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和隐患问题,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送食药监总局。
各地陆续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天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此次检查分为部署阶段、企业自查阶段、监督检查阶段、总结阶段。
上海:上海食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指出各区市场监管局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通知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在2017年3月7日前,开展自查自纠。通知特别提醒,企业在开展自查整改的同时,应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等相关文件进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安徽:安徽省食药监局印发《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于2017年1月6日在全省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要求各地食药监管部门要将此次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作为2017年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各项检查要求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黑龙江:黑龙江省食药监局于2016年12月30日下发《黑龙江省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要求自方案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并于整改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情况说明。省市食药监部门随后还将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2016年12月30日~2017年2月28日为企业自查及整改落实阶段,2016年12月30日~2017年6月15日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阶段,2016年12月30日~2017年6月20日为自治区局督导检查阶段。并要求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7年6月15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2016年12月底开始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各项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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