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促办函〔2018〕31号
关于组建中国消费品标准专家库
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
————(单位):
消费品标准专家库是支撑中国消费升级的重要资源。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充分发挥团体标准引领和规范行业发展的作用以及专家队伍在标准引领、科普宣传、产品改进、管理创新、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以满足消费品领域各行业健康发展和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将于近期开始组建中国消费品标准专家库,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库成员。
一、征集范围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消费品产销领域行业专家以及标准化专家。凡熟悉消费品行业产销情况与标准化工作、了解国家有关标准制定规则尤其是参与过国内外消费品行业有关标准制修订,有志于推进我国消费品质量提升、标准研究、管理创新等,并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作为主要起草人员参加过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品牌建设、标准化等有关政策、标准制修订以及相关教材、著作编制的人员优先。
二、入选专家库条件
(一)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消费品产销领域国内外情况和产品指标前沿动态;掌握消费品行业产品质量、智能制造或相关传统工艺等相关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态度认真,在研究或有关评审活动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熟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具备10年以上从事与消费品领域产品生产和企业经营等有关的管理、技术、生产、检测、科研、营销、服务或认证认可等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精通专业知识;或具有工商企业管理知识,在国家级媒体上刊登过5篇以上论文或有学术专著;取得高级审核员资格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相应聘任资格。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专家职责
(一)遵守《消费品标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见附件1)。
(二)按照《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试行)》参加消费品领域企业或产品有关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见附件2)以及相关标准化工作。
(三)参与中国消费品行业知名品牌数据库、标准库等相关信息收集和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四)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办法
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消费品行业专家信息申请表》(见附件3),于10月30日前发送电子版到团体标准工作邮箱:ttbzbgs@163.com。经有关组织推荐的专家,依此填报。
(二)录用程序
促进会将会同有关方面专家和业务指导部门分期分批选聘入库成员,经促进会确认后,取得消费品行业专家资格的获颁聘书。促进会从入库专家中遴选、组建不同研究领域的专家委员会(如纺织服装、轻工、食品农产品等)。专家信息资料由促进会标准化管理部门保存。存档资料包括《消费品行业专家信息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职称或审核员资格证明复印件等。
(三)聘任期限
专家聘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期满,由促进会组织再次评审和确认。
五、联系方式
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
联 系 人:杜洪忠 王贵宝
电 话:(010)59196582 59196578
传 真:(010)59196576
邮 箱:ttbzbgs@163.com
本《通知》可在促进会网站(www.cpqs.org.cn)下载。
附件:1. 消费品标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2. 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3. 消费品行业专家信息申请表
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
2018年9月28日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的所有作品,版权均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5919658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