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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0-07-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会员管理,强化本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章程》,结合本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管理,以利于建立科学规范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服务系统,及时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有效提高本会为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服务的质量,增强本会的凝聚力,促进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员是经本会接纳的从事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及相关工作的单位以及愿为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作出贡献的个人。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的意愿;

    (三)在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的相关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消费品质量安全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

(五)热心并致力于推进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事业发展。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入会申请表》;

(三)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获得相关称号的证书复印件;个人申请会员需提供个人简介及身份证复印件和获得各种荣誉的证书复印件等;

(四) 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 经批准后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牌)。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职业道德,为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事业努力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种活动,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会员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向本会捐赠;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被本会除名未超过一年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第十条 按照《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未按时进行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注册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在本会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布退会名单。

第十二条  年度注册须按照本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采取信函或网上注册方式。

第十三条  

(一)对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给予通报表扬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给予表彰;

(二)对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等规章制度,为推进本会工作和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单位的个人或个人会员,给予通报表扬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会员未经本会公函同意,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或会员单位,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培训和信息咨询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三) 擅自以本会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 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 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 有损于本领域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 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六条  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单位和个人,本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  

第十七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单位证书(牌)。本会理事会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由本会秘书处书面通知退会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注册,年度会费逾期一年不交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或个人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及其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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