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 · 官方网站

“儿童食品”乱花迷人眼

2023-01-09

近年来,儿童水饺、儿童牛奶、儿童酱油等以“儿童食品”名义,顶着营销噱头,层出不穷,价格比同类食品高出不少。事实上,我国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儿童食品”分类,也未对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打上“儿童食品”标签,实际上干扰正规市场秩序的营销乱象。

 

儿童食品安全问题现状不容乐观。一是儿童食品尚无明确定义概念。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儿童食品”的这一概念,也没有专门的“儿童食品”标签标识、产品包装和宣传广告审查要求。所谓的儿童食品,其实就被包含在各类普通食品范围内,和普通食品是一样的执行标准。

 

二是儿童食品质量良莠不齐。例如,2019年3月15日,央视3·15 晚会曝光两家不合格辣条生产企业,其生产的“五毛食品”具有盐、油、糖“三高”特征,大多为“三无食品”,但在儿童群体中热销;2020年5月13日,湖南郴州某母婴店将普通固体饮料冒充特医食品销售给牛奶过敏儿童,虚假宣传特殊功能,严重损害了儿童身心健康。此类青少年食品安全领域问题偶有发生,由于其社会关注度较高,造成负面影响更大,凸显了儿童食品安全领域的薄弱隐患。

 

三是儿童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大。对于0~3周岁婴幼儿食品,国家要求单独对产品的类别、属性和适用年龄进行标注管理,监管上有依据和抓手。而对3周岁以上儿童食品,则没有相应的规定要求。因此,不少商家钻了这一空子,采用色彩鲜艳、精美卡通的食品外包装,吸引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盲目消费。或者通过在标签、广告上夸大其产品对儿童生长发育的促进作用,诱导家长盲目购买消费。由于现行的法规尚未对儿童食品的定义、种类、生产经营执行标准等进行界定,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法规依据不清,难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

 

对此,结合基层监管经验,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儿童食品安全监管。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从法律角度清晰地界定“儿童食品”概念,明确对“儿童食品”的广告、包装、标签、标识等具体要求。二是细化执行标准。从国家层面按照儿童和成人区分的基本原则完善儿童食品标准,划分具体食品品类执行标准,如设定儿童代餐食品、儿童营养食品、儿童休闲食品等产品标准;单独设置儿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综合考虑儿童体重、年龄设置添加剂种类、使用量和适用年龄段,对不利于儿童成长的添加剂,应建立负面清单,禁止其使用。三是落实企业责任。抓实生产经营儿童食品的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食品原辅料使用、生产加工过程、标准执行、检验检测、产品储存等关键点,需严格对标执行。如可以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对适用于儿童消费的食品在产品外包装设置二维码,对生产、加工、运输全过程进行记录,消费者扫码可以直接查询该批次产品检测报告,实现电子信息化溯源。四是强化监管责任。将商超、校园周边食杂店等经营户纳入高风险进行管理,相应提高日常检查频次,强化与城管、教体等部门沟通协作,对儿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坚持“零容忍”。探索设置专门的儿童食品监管部门或者职能机制,或者将儿童食品纳入特殊食品监管模式,从体制机制上根本解决儿童食品监管的空白。五是强化社会共治。监管部门要对商家夸大、诱导儿童食品功能效果的营销行为进行坚决查处,对涉及儿童群体的“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经营行为,专门进行清理整治,铲除其滋生环境土壤。同时,加强对儿童、家长等特定群体食品安全意识和甄别判断能力的教育宣传,使其不轻信商家的过度宣传,不盲目购买没有依据的增效特效儿童食品,形成社会共建共治的良好局面,让“儿童食品”营销噱头没有生存土壤。

 

作者为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徐以成、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管局周岂凡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的所有作品,版权均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5919658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