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 · 官方网站

主编播报

2016-02-26 admin
全国质检工作会议要求:提升消费品质量维护消费品安全出重拳
    从1月11~12日在京召开的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2016年质检全系统将高度重视提升消费品质量,出重拳维护消费品安全。
    会议要求,从总局到各地质检两局,都要围绕消费品质量提升狠下功夫。要从全国范围突出空气净化器、电饭煲、智能马桶盖、智能手机、儿童纸尿裤、儿童玩具、婴幼儿童装、厨具、床上用品、家具等百姓普遍关心的10种消费品,运用各种质检手段,打好“组合拳”,像打大会战一样去抓质量提升。要以标准提升为引领,加快国内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或出口标准并轨,促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倒逼企业技术进步,开发适销对路产品,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增加高质量、高水平有效供给。积极推广精益制造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企业提高质量在线检测控制和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解决一批困扰产品质量提升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推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对重点消费品开展重点性能指标比对,加大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社会宣传力度,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加强消费引导。以消费品为主,完善全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及商品信息备案制度,加快构建“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机制。
    会议强调,要围绕重点消费品质量提升,扎实推进消费品安全标准“筑篱”专项行动,推动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快速预警系统和质量追溯体系,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的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和联动处置。特别要综合运用执法打假、集中整治、缺陷产品召回等手段,保持质量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以儿童用品、食品相关产品、汽车及其配件、家电、汽柴油、电商产品等为重点,深入开展“质检利剑”行动,建立省级局组办督办大要案制度,重点打击一批货值大、跨区域的大要案,打出声威、产生震慑。对消费品生产企业集中、质量问题多发的重点区域,开展执法检查、派员督查、暗访排查等综合治理,对问题复杂、整治困难的重点地区要挂牌督办、行政约谈。配合开展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缺陷产品召回要长期抓紧抓好,要逐步把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品全部纳入召回范围,以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为重点,调查一批可能存在严重缺陷的消费品。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1月1日起实施
    2015年12月21日,质检总局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该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包括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了召回管理范畴。
   《办法》规定了生产者的召回义务,明确了产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调查分析结果报送义务及有关要求,规定了经营者的信息报告和协助召回义务,规定了主管部门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缺陷调查权限、缺陷调查程序、异议处理程序和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程序。同时也规定了质检部门发布消费预警,以及召回监管人员的违规处置等。

平行进口车开展3C认证试点工作
    自今年1月1日起,我国对全国各自贸试验区内以平行进口方式入境的汽车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试点工作,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贸易发展,完善自贸试验区的国际化营商环境。国家认监委此前发布的有关公告对放宽制造商授权文件要求、调整认证模式、简化工厂检查等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

130家食品产销企业将被加严监管
    从质检总局获悉,根据近期检验检疫情况,已有130家企业出现不良记录,达到《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列入《进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的条件,其中进口商43家、境外生产企业47家、境外出口商40家。
    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进一步落实进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质检总局决定对上述130家企业采取加严监管措施,在这些企业再次进口相关产品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应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被列入《进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的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提高进口食品质量,待满足《细则》规定的“解除风险预警条件”后,可按规定从名单中撤除。

2015“质量之光”年度质量奖项揭晓
    2015年12月28日,2015“质量之光”年度质量盛典颁奖活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2015年度质量事件(人物)、质量魅力城市(区)、质量标杆企业、年度魅力品牌、卓越技术机构、年度质检创新、年度质量好新闻7个质量奖项揭晓。
    “质量之光”公众评选活动,是中国质检报刊社自2012年发起创办的一项群众性质量活动。2015年“质量之光”评选活动通过网络、微信两套投票系统,共获得有效投票44万张。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的所有作品,版权均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5919658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