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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报道】预制菜产业发展与规治(2)—— 从三个法律视角看预制菜

2025-10-09 冀玮 对外经贸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研究员、市场监管研究院副院长、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冀玮
北京大学管理学博士,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访问学者。
研究领域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食品药品安全公共治理、行政执法理论与实践、营商环境与法治建设等。
在《食品科学》《中国食品药品监管研究》《中国市场监管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几十篇,出版著作多部;
主持起草或参与起草了2008年版《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2009年版《食品安全法》,
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
 
  近期预制菜之争众说纷纭,让部分消费者有无所适从之感,可以从以下三个法律视角厘清争论本质。
 
从《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视角看,预制菜并不等于不安全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定义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从这一法律定义分析,预制菜不会因为其“预制”的特定加工方法,就必然存在着食品安全风险。基于此,《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还提出“支持地方推进预制菜产业集聚区建设”的意见。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对预制菜的风险控制与对其他餐饮服务活动并无不同。从食品安全行为规范的角度观察,预制菜由于其制作工艺特征,食品安全风险往往被认为会低于现制现售的风险性。
 
  从《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视角分析,预制菜并不等于不合格食品。
 
  《 产 品 质 量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截至目前,由于没有法律或国家标准层面的“预制菜”定义与明示要求,所以在无法判定菜品是否为预制菜的前提下,预制菜在餐饮服务中被认定为“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的法律标准依据不足。当预制菜的定义与标准明晰之后,其市场价格与品质差异将随之清晰,而判定是否为“以次充好”的法律定性也将得到进一步明确。
 
  从《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相 关规定视角分析,预制菜存在着消费者“知情权”争议与经营者义务的“灰度空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依据法律规定精神,大多数消费者认为自己有权利事先获知“预制菜”相关信息。但是由于缺少认定标准与强制性明示要求,所以多数经营者往往采取不予明示的做法。客观而言,无法明示是大多数经营者面临的现实。然而,如果经营者能够依据有关文件定义与行业认知,积极主动向消费者明示认定的预制菜,应当会赢得消费者的信 任,以及诚信经营带来的市场回报。而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规定,也将随着预制菜定义与标准的进一步明确而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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