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新电池法规(Regulation(EU)2023/1542)将电池活性材料中再生料的使用比例作为合规准入条件,并通过回收责任与再生效率两条规范链条为其提供制度性供给。本文采用规范分析方法,对法规相关条文进行体系解释,阐释法规围绕再生料闭环逻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确保废旧电池回流,回收工厂再生效率的要求强化供给,最终通过再生料含量要求把循环组分重新锁定于电池价值链。该逻辑不仅重构了欧盟内部的市场激励,也形成了对外部供应链的规范外溢。
[关键词] 欧盟电池法;回收责任;再生效率;再生料含量;规范分析
王日明
王日明,工学博士,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
自2021年加入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来,
一直从事电池国际标准法规测试与认证及电化学储能安全性研究工作,
已发表相关论文十余篇,申请并获得授权专利近十项。
引言
2006年,欧盟发布了旧电池指令(Directive 2006/66/EC),提出了废旧电池回收要求。由于当时锂离子电池尚未大规模普及,市场上电池仍以铅酸、镍氢、碱性等电池为主,因此旧电池指令只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以回收率作为单一指标,未对回收后的金属流向作出规定。
2020年前后,锂离子电池在消费品、交通出行和能源领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规模普及应用,原有的以回收率为单一指标的管控策略,导致大量高价值的钴、锂、镍等有色金属流出电池体系,进入部分低附加值领域,甚至不回收利用造成了资源浪费,形成“回收但不循环”的制度漏洞。
欧盟委员会2020年发布的《循环经济行动计划》首次提出“电池闭环战略”,并于2020年底推出了欧盟新电池法规草案,其中将电池循环经济作为立法原则之一,在法规多个环节对于再生物料的来源和利用进行了管控。欧盟新电池法规EU 2023/1542于2023年8月正式生效,通过“回收责任—再生效率—再生含量”递进式义务链,将循环目标前移至产品准入环节,要求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电池必须携带一定比例的再生组分。
本文采用法律文本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与历史解释相结合的方法,对法规正文、授权法案草案、WTO/TBT (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文件及欧洲议会立法辩论记录进行交叉对照,重点剖析废电池管理、再生效率与再生料含量之间的规范逻辑。
1 电池法规的实施动态
欧盟新电池法规于2023年8月正式生效,但法规中有部分核心条款并未随着法规主体立即生效,而是被法规赋予了延迟生效日期。此外,为了推进电池法规的落地执行,欧盟已发布电池法规配套二级立法及立法草案近十项,其中与循环经济高度相关的废旧电池回收和电池再生效率条款已经有草案发布,再生料含量条款也会发布相关计算和验证方法、声明格式和技术文件等草案。
2 电池法规对原材料循环的规范框架分析
依据欧盟现有的电池法规及二级立法文本所搭建的电池原材料循环经济规范框架主要包含:废旧电池的回收、从废旧电池中拆解提炼原材料过程的再生效率和电池生产过程中使用再生料的含量等环节。其中,废旧电池的回收可以保障电池拆解提炼环节有足够的供应,而对于拆解提炼过程的再生效率进行管控,则保证了这个环节的产出,进而为生产端有足够的再生料使用提供了保障。 2.1 回收责任:义务起点
法规将生产者界定为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电池的任何经济运营者,可以是制造商、进口商、远程销售商,以及跨境电商平台等。该定义采用首次投放标准,意味着不论电池是否在欧洲境内生产,只要进入欧盟关税区即触发义务。相关条款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的三重内涵:财务责任、物理责任与信息责任。回收责任条款的规范功能在于把废电池从垃圾中拣回,为后续再生环节提供数量与信息双重保障。从今年8月开始,没有EPR(生产者延伸责任,即生产者有回收废旧电池的责任)注册号,电池无法完成清关。
2.2 再生效率:能力中介
法规首次引入材料回收率与再生效率双层指标。材料回收率针对废旧电池的利用率,再生效率针对工艺能耗与过程损失率。只有当金属来自符合上述阈值的许可设施时,才能被计入后续的合格再生料。该规定把技术能力转化为法律标准,迫使再生企业采用更高效的工艺,淘汰低效路线。
2.3 再生料含量:结果锁定
法规将再生料含量设为市场准入条件,具有以下规范特征:对象特定、时间递进与来源限定。根据授权法案草案,采用“每年—每型号—每制造工厂”质量平衡法,企业需提交第三方(公告机构)审计报告,证明再生金属进入活性材料的比例。未达标电池将被禁止投放市场,甚至可能伴随罚款。该门槛值通过市场准入机制把循环结果外部化,迫使全球供应链寻找符合标准的再生金属来源。
3 外部效应与制度外溢
与中国、美国、日本、韩国等电池产业强国以经济利益为主要驱动力的电池回收制度相比,欧盟新电池法规的最大特点在于将再生料含量作为强制性市场准入条件。美国《基础设施投资与就业法案》虽提出电池回收计划,但未设定含量要求;韩国《资源循环利用法》虽设有再生含量鼓励机制,但仅为自愿性目标。欧盟通过法律强制+市场禁入的组合拳,实现了从鼓励回收到强制循环的制度跃迁,具有显著的规范强制性。
由于含量义务适用于投放欧盟市场的所有电池,全球供应链需寻找符合标准的再生金属来源。欧盟通过把内部循环标准外嵌于进口产品,实现了单边规则的全球化,形成了有别于传统贸易壁垒的“规范外溢”。为规避运输风险与关税成本,中国头部回收企业已开始通过合资方式在欧盟布局湿法冶金厂,锁定“黑粉—前驱体”闭环。电池护照要求实时披露再生料占比,迫使企业在制造执行系统、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与数字产品护照平台之间建立接口,数据标准化过程由欧盟主导,形成事实上的技术主权扩张。
4 结论与政策建议
欧盟新电池法规通过“回收责任—再生效率—再生含量”三重强制,首次在全球层面建立电池原材料循环经济的法律闭环。该规范体系不仅解决了旧指令“回收不循环”的结构性缺陷,也通过市场准入机制实现了单边规则的全球化外溢。对中国供应链而言,提前对接欧盟再生效率标准并建立质量平衡体系,是把合规成本转化为绿色溢价的关键路径。建议中国政府加快制定电池再生金属相关激励政策,推动中欧标准互认。另外,企业应积极参与欧盟回收体系建设,通过合资、并购等方式布局海外再生产能,实现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引领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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